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统计管理,规范测绘统计行为,保障测绘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测绘统计工作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测绘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根据测绘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测绘统计指标体系,进行测绘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供测绘统计信息和咨 询服务,发挥测绘统计信息的决策参考和监督作用。
测绘统计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及从 事测绘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测绘统计调查的方式包括定期统计报表和专项统计调查。
第三条 在国家统计局的指导下,国家测绘局规划财务司负责指导全国测绘统计工作;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是测绘统计工作机构,负责测 绘统计工作的组织管理。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同级人民 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统计工作。
第四条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测绘统计工作的领导,确定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设定统计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 人员,保障测绘统计工作经费,将测绘统计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计划并组织 实施。
第五条 测绘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测绘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六条 测绘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独 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 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七条 测绘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规划财务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测绘综合统计工作,监督重大测绘统计工作项目的实施;
(二)审定测绘统计指标体系、测绘统计管理制度、测绘统计报表制 度等有关测绘统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协调审核年度测绘综合统计数据。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测绘统计规章制度和测绘统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测绘统计指标体系,管理测绘统计调查项目,制定测 绘统计报表;
(三)开展测绘统计数据的分析与应用,提供统计咨询服务;
(四)负责测绘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管理、受权发布全国性的测绘统计资料;
(六)按要求向国家统计局等部门提供测绘统计资料;
(七)负责测绘统计信息化建设和技术推广;
(八)指导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所属单位的测绘统计工作,定期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九)组织测绘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负责与国家统计局的业务联系;
(十一)开展测绘统计对外交流。
第十条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测绘统计规章制度和测绘统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国家测绘局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
(三)对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提供咨询服务;
(四)管理和提供本部门的测绘统计资料;
(五)负责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统计信息化工作的实施;
(六)指导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检查和考核评比;
(七)组织对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测绘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负责与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业务联系。
第十一条 测绘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统计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测绘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赋予有关机构统计职责、确定统计负 责人、配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测绘统计工 作、完成测绘统计调查任务、提供测绘统计资料、管理测绘统计调查表等 职责。
第十二条 测绘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以下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测绘统计资料,召开有关测绘统 计会议,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测绘统计资料,检查与测绘统计资料有 关的各种原始记录,要求更正不实的测绘统计数据;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所得资料和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及时、如实向上级机关和统计部门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测绘工作进行统计监督,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十三条 承担经常性统计调查任务的各级测绘统计人员应当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积极参加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考评。
第十四条 测绘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 统计岗位时,有关单位或部门应选派能够承担规定职责的人员接替,并须 办清交接手续,先补后调;对不称职、不合格的统计人员应及时进行调 整。统计人员变动后,应当及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测绘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坚持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其搜集、审核、报送的统计资料负责,不得虚报、瞒报,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行为。
第三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测绘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测绘局拟定,并依法定程序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或备案后实施。
第十七条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制定补充性测绘统计调查项目,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同时报上一 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内设机构因业务需要进行统计调查的, 须拟定统计调查方案,报经本部门统计机构备案登记后进行,其调查所得 专业统计资料,应同时提交本部门统计机构。
第十九条 测绘统计调查应结合测绘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专项调查进行,避免重复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 码等要科学、规范,确保调查项目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测绘统计调查项目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及其文号、批准机关及其文号或备案机关及其文号、 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测绘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或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二十二条 全国性测绘统计资料,由国家测绘局管理信息中心统一管理;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企业事业单位的测绘统计资料,由本 部门或本单位统计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三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和方法,妥善保管、调用和移交测绘统计资 料。
第二十四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测绘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测绘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 于统计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测绘局统计机构对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地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测绘统计工作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 年印发的《测绘统计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