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5日
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扎实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问题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00号)和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规划管控。加快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压茬开展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到2022年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推动城市品质显著提升。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实现应编尽编。进一步优化土地集约利用,严格落实建设用地管制要求,推进和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形成城乡统筹协调、城市高质量发展、乡村繁荣振兴的新格局。认真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要求,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各层次规划编制和审查的重要工作内容。加快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监测评估预警系统建设,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构建,实现对比分析、查询统计、规划指标模型管理、动态监测、定期评估、及时预警等功能,实现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和评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大数据局配合,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按工作任务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区县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二、引导和推进产业园区发展。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优化开发区(本文所称开发区,是指《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中的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代管区域,在不违反法规、规章的前提下,适应于本文对开发区的政策措施)和工业聚集区(本文所称工业聚集区,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相对集中的工业用地内,工业聚集发展的经济功能区)的空间布局,突出生产功能,明确主导产业。开发区外的工业聚集区应与开发区协同发展,并逐步按照"一区多园"模式纳入开发区代管园区。各开发区要按照产业类别与布局、产业链关系和功能定位,划定不同的专业园区或综合性园区,引导建设项目分类准入,打造产业集聚发展的主战场。鼓励各区县主导一批专业园区建设,集中建设的专业园区要严格用于规划确定的产业用途。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和规划确定的工业聚集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确需在开发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的,要加强论证。化工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含专业)、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对"退二进三"转型升级或开发区外"散乱污"整治搬迁改造企业,优先在开发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鼓励租赁标准厂房。要加强园区配套设施建设,构建完善的产业服务和生活服务体系,改进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的建设和配置方式,鼓励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办公、研发设施及金融、物业、餐饮、公寓等配套工程以及公共服务平台,供园区企业统一使用。加强专业化园区信息化工程、动力中心、污水处理、垃圾转运等基础设施的统一建设。缓解工业园区停车用地压力,完善工业园区的城市公交线路网规划,推进各类工业园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运营线路,合理调整线路布局。有序推进公交首末站、充电站、综合能源站(加油、加气、加氢、充电等)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分工负责)
三、优化城市产业布局。加强产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有机衔接,统筹产业集聚区与生活区、商务区、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区建设,充分考虑发展潜力大、带动性强的企业的发展壮大,保护现有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统筹确定商业(商务)用地与居住用地的比例,严格控制规划确定的各类产业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要紧紧围绕产业发展需求配置公共服务,提高要素保障能力,加速产业空间聚集,构建城市产业生态体系,优化城乡居住区用地布局,实施城乡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同步定位的策略,综合布局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动形成产城融合的城市格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按工作分工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配合)
四、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联审机制建设。结合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在项目优选和联审中做好建设项目准入和用地规模审查,对新上项目的产业政策、投资强度、用地标准与产出标准、环境影响等进行联合审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把关用地规模和开发强度。在联审中对建设单位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进行核实,明确项目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从源头上保证项目质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配合)
五、鼓励开发区土地混合开发利用。鼓励开发区和城市规划确定的工业聚集区内混合用地的使用和开发,探讨符合规划的工业、仓储、研发类以及办公、商业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布置、空间设施共享。符合规划的混合用地,依法规范其在使用年限、确权登记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提高混合用地的开发收益和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配合)
六、鼓励和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推进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和利用,支持地下交通、综合管廊、人防设施等多种方式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做好经营性开发项目地下空间利用和城市地下公共空间利用的有序衔接;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加强地上地下空间统筹,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空间布局和管控要求,支持对生态绿地、交通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地下空间单独开发建设,引导地下空间横向连通和地上地下空间一体化发展。鼓励集中建设的产业园区配套服务中心和工业办公与服务建筑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服务、公用工程、停车场等配套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鼓励合理提高产业用地开发强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在符合国家政策、技术规范和开发条件的前提下,应当按照高强度开发、高标准建设原则确定工业、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等产业用地的开发强度。自然资源部门在出具产业类用地规划条件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度指标的上限确定地块容积率。根据评估需要再提高地块容积率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八、严格落实增存挂钩机制。各区县要对2009年以来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数据库,绘制土地资源空间分布"一张图",建立工作台账,进一步明确分类处置方式和时间要求。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区县,由市自然资源局约谈相关区县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受理该区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报件,暂停该区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对于按时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区县,在核算计划指标基础上再奖励10%,对于未按时完成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的区县,在核算下一年度计划指标时核减20%。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招商引资、项目选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要优先使用批而未供土地和存量建设用地。要结合每年省自然资源厅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通过采取精准招商、调整利用和处置未供即用土地等方式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采取政府收储、督促用地单位开发建设和置换等方式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对在已批准用地范围内,实际已经开发但未办理供地手续且能落实项目建设单位的,可采取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延期、作价出租等灵活方式进行处置。对已开工未取得施工许可造成闲置土地的,限期完成施工许可手续。将土地供应给政府平台等无实际建设单位用于抵押融资造成的闲置土地,应按程序依法收回。对由于政府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剖析成因,落实责任部门,促进项目尽早开工建设,达不到开工条件的,依法收回。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督促企业限期开发利用,其中未按约定开工建设超过一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两年无法开工建设的,依法收回。(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配合)
九、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坚持"政府主导、部门服务、区县为主、属地负责"的原则,从确定适用范围、开发模式及从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两方面,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要制定我市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完成摸底调查和标图入库。除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开发改造外,鼓励原土地权利人通过自主、联营、入股、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盘活,鼓励和引导有实力且有开发经验的企业参与再开发。加快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盘活城镇低效用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地块,实施集中连片开发。各区县要按照省政府的计划安排,在完成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摸底、标图入库等工作的基础上,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明确改造利用的目标任务、性质用途、规模布局和时序安排。项目实施单位要负责按照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改造开发项目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等,按审批权限报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过程中,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烂尾工程和闲置厂房治理等工作,加强政策集成和制度创新,统筹安排,联动施治,盘活存量资源,全面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淄博银保监分局配合)
十、推进高标准厂房和多、高层厂房建设。支持和鼓励建设高标准厂房和多、高层厂房。高标准厂房项目应明确产业定位,主导产业所占面积不低于高标准厂房总面积的70%,鼓励同行业企业、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发展。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一般不得建造单层厂房。要制定对高标准厂房和多、高层厂房项目给予支持的政策措施。在开发区范围内允许以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对高标准厂房和多、高层厂房分割登记和转让,但不改变用地性质和房屋用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分工负责)
十一、推行"标准地"制度。围绕事先评估、事前定标、事中承诺、事后监管等环节,在开发区范围内建立"标准地"制度体系。土地出让前,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开展"多评合一",评估结果实现共享共用。明确土地出让的产业政策、投资、能耗、环境、建设、亩均税收等标准。在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开发区管委会与用地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明确用地标准、建设标准、企业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建立"标准地"监管体系,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股权变更等环节实施协同监管,按约定予以奖惩,项目正常运营后,转为按"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结果,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要逐步制定和完善"标准地"制度体系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配合)
十二、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在开发区内支持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等新型产业用地发展,配建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15%。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在达到土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中约定条件后,允许按相关规定对产业用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和转移登记,配建生活服务设施不得分割转让、抵押。受让方以共用土地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单独分割土地使用权。积极探索研究和制定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明确新型产业用地内涵、用地供应方式和地价确定原则,规范规划和建设管理,支持新型产业发展。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实行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5年期满或者涉及转让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评价激励和政策支持机制。对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定期开展评价和年度监测统计,评价结果与开发区扩区、升级和新增计划指标奖励等挂钩。按要求积极参与节约集约示范区创建活动,推广先进经验,提升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整体水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配合)
十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对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经企业自主选择后,按照政府制定的用地条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将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经营过程的监管,将企业违法行为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山东淄博)"进行公开公示。对于严重失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土地供应全程监管。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建设,通过建设项目跟踪、交地确认、现场公示、价款缴纳提醒、开竣工预警提醒、开竣工申报、现场核查、闲置土地查处等措施,实现对辖区内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的全程监管。建立联动查处、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建立完善联合惩戒和约束机制,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按照综合性验收要求,研究建立建设项目用地竣工综合检查核验制度,将依法用地、规划条件、违约责任等重要事项,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限,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细化实化工作措施,扎实推动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