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立项、验收及指标调剂工作,有效解决我市在补充耕地项目核查工作中发现的补充耕地不实、质量不高等问题,依据《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及有关土地整治工作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各区县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行业规划,组织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结合市级下达的任务,编制土地整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本年度的补充耕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明确每个项目的名称、规模、投资、资金来源等。年度实施计划经区县政府同意,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后下发,作为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复垦方案、补充耕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立项批复分别经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县政府批准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一律不予验收。
二、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验收
补充耕地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补充耕地项目设计与预算方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安置实施方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复垦方案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因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项目实施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度。项目竣工后,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报告,初验合格的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验收。
三、严格落实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责任
各区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制度,加大后期管护工作力度,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管护责任,并在项目预算中计列不低于投资总额1%的后期管护资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新增耕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并依法确定后期管护主体。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承包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合理利用耕地,提高耕地质量,提升耕地产能。
四、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主体
四、规范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主体
区县政府作为辖区内土地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市政府批准的市管功能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 要加强合作,通过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方式,针对土地整治开展投融资和资本运作,以市场化方式实施土地整治活动,并统筹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建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等土地类指标交易服务,切实推动全市土地指标的统一开发与经营。未经市政府同意,各区县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市外有关机构合作开展土地整治;经市政府同意开展土地整治项目合作的,区县政府要与投资主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五、强化土地整治工作监督考核
土地整治新增农用地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种植结构改变新增耕地属性,坚决杜绝新增耕地摟荒、闲置。市政府将加大耕地保护在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指标权重,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依据。对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不力,存在未按规定编制、执行土地整治计划,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土地整治项目验收,拨付、使用项目资金,使用、交易土地指标等行为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